发布者:曾佩|时间:2024年05月03日|729人看过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陈某向曾某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汇款14万元,以民间借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曾某偿还本金及利息。曾某主张,原、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,诉争款项系其他经济往来,并提供了证据证明。
法院认为,本案争议焦点为本案诉争的转账14万元是否民间借贷。首先,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14万元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,被告抗辩转账系其他经济往来,并提供证据证明,原告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继续承担举证证明责任,但原告没有就借贷关系的成立继续举证,原告主张该转账系民间借贷的证据不足。其次,原告向被告多次转账,本案的转账14万元仅为其中的一笔,证明双方有其他经济往来,而其他经济往来与本案是否有关,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。再次,民间借贷应有借贷合意,本案原告提供的14万元转账凭证仅证明了双方的资金往来,不是借贷合意,转账多年后虽然原告通过微信方式向被告催要,但被告拒绝认可借贷关系,本案转账14万元的借贷合意的证据不足。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迅速偿还借款本金14万及利息的证据不足,法院不予支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六十七条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>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》第一条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一条、第二条、第十六条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九十条之规定,作出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。